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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交通事故诉讼状格式(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日期:2023-09-16 12:30

目录

一、标准的交通事故诉讼状格式

1、在现实中,当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不能解决矛盾时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的诉状,那标准的交通事故诉讼状格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诉讼详细流程怎么走?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标准的交通事故诉讼状格式交通事故诉讼状范本格式如下: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住址:××路××号 室,电话:×××××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

2、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

3、律师代理费 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

5、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

6、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7、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 (签名)年 月 日书写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时应注意包括原告人的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8、二、交通事故诉讼详细流程原告在交通事故律师的陪同下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9、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开庭审理阶段。

10、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

二、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1、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

2、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告谁,谁是被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5、(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6、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7、(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8、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9、(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10、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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