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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级船务公司(广西麦克斯船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3-10-04 04:35

1.广西麦克斯船务有限公司

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经交通部批准成立货物运输私营企业。现拥有干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主要经营国内沿海、珠江口、长江中下游及港澳航线的水路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

2。广西最大的船公司招聘

向海邮轮指的是广西向海航运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展良好。

广西向海航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航运公司,公司注册号:450111000106640。主要为航运集团及其他船东提供船员培训、船员管理、船员派遣、船员培训、海事信息咨询等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专业、敬业、团结的管理团队。其主要骨干成员均具有长期从事船员派遣业务的经验,在船东、船员、学校和同行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3。广西航运企业名单

第一条是加强渔港渔船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为渔船停泊、遮蔽、装卸渔获物、补充渔获物的人工港口或者天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品运输销售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 、渔业引导船、科研船。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渔政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港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属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具体落实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法律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港渔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港依隶属关系,依下列机关认定:

   (一)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渔港所在地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可;

  (二)设区的市级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设置地,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可。

  以渔业为主,兼营水路运输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可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印章。

  渔港印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港隶属关系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六条经批准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地面积和水域,明确港口边界,设立界桩。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需要建设渔港水域、岸线、渔港物流用地或者设施或者渔港水域内浅滩滩涂围垦的,由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原渔港鉴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原批准认可该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渔港部分功能发生改变的,占用人应当对改变的部分进行重建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渔港整体性质发生变化的,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占用人应当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经批准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批准:

   (一)县管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

   (三)设区的市管理的二级、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批准;

  (四)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五)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和各类建筑的使用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渔港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安全通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航行、停泊、避风、装卸物资以及在渔港从事相关活动的车辆和人员,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规定和避碰规则,按规定申领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船舶在渔港航行、作业、停泊,必须遵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类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建设作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还必须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通航通知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

  第十七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内从事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第十九条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出港或者责令暂停、改道、停止操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2)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宜拖带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办妥的;

  (四)未缴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费用,也不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渔业船舶设计批准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批准证书。 。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修造经营者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的建造、改造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业行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和航行签证。经登记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船还必须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才可以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编号、登记港,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登记后,在规定部位书写、标注。

  渔船变更船名、号码、船籍港,须经原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工程师、电工、无线电操作员、操作员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其他人员必须通过相应考试。专业培训。渔业船舶必须按要求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证书的人员,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灯光、音响、旗帜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禁止渔业船舶超出航行区域或者超出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渔业行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而未办理签证,或者不遵守水域管理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渔港内交通安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下扣押船长证书或者吊销船长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建设或者运营并限期拆除。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停运。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妨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暂停航行、改变航行、停止作业决定的执行中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下扣押船长证书或者吊销船长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批准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批准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建造、改造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造的渔船,一律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船,在渔港或海上航行或停泊的,将被没收,船东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为船价的2倍。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船未在规定部位书写或者标注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批准登记,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名称、号码、船籍港的;

  (四)未按照配员标准配备相应船员证书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或未接受过相应专业培训上渔船工作的人员;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灯光、音响、旗帜等设备的;

   (7) 超出航行区域或风阻水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行政管理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渔业船舶出入境签证、签发渔业船舶的改装、购买、进口渔船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船公司,钦州齐海船务公司、钦州永昌船务公司、钦州盛海船务公司、钦州港西南国际船务公司、钦州桂勤船务集团等公司都是比较大型的船务公司。

?广西桂平是广西最大的县级市,人口多,工业薄弱。 2004年,市政府为振兴桂平经济,提升桂平工业水平,规划建设长安工业集中区,占地6000余亩,工业园区以轻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随后,在中国运动服装之乡骡子镇规划建设了运动服装产业园,在蒙威建设了西江造船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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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夜游的起点是民生旅游码头,终点是下游的亭子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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