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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

日期:2024-02-14 0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第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政治权利

第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第九条 国家保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参政议政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研究部署工作时,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应当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及离婚时,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女方都有依法保护按照习俗帮助父母的义务。四劳动权益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育假期制度,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对有困难且失业的妇女,给予失业生活救济金等帮助;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对生育女职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为婴幼儿提供必要的养育照护服务;支持并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育龄夫妇提供生育助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增进家庭福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对坚持母乳喂养给予必要的支持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哺乳用房等便利条件五人身和财产权益第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犯禁止溺弃虐待生育女婴以及歧视残害妇女;禁止使用迷信方法残害妇女第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不分性别的改名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第二十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禁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传输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不受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十二条 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第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国家发展妇女权益事业,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和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开展有益于维护妇女权益的宣传和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政治权利

第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发挥妇女在立法、政府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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