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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日期:2024-02-09 15:37

妇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妇女的权利

1. 妇女的基本权利

1.1 选举权

妇女享有选举权,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男子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

1.2 被选举权

妇女享有被选举权,可以依法被推荐、提名、选举为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非领导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非领导人员。

1.3 受教育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并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接受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参与社会发展做好准备。

1.4 就业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参加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就业的妇女。

1.5 文化娱乐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娱乐权利,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提高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

1.6 健康保障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健康保障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对贫困和残疾的妇女提供特殊医疗卫生服务。

2. 妇女在家庭中的义务

2.1 尊重配偶权

妇女在家庭中应尊重配偶的权利和尊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和幸福。

2.2 抚养子女义务

妇女在家庭中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关注子女的身体、心理和智力发展,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教育。

2.3 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与继母(父)之间即形成了扶养关系。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的,继母(父)与继子女之间即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与继母(父)之间即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像亲子一样对继子女的成长等进行了持续抚育教育的,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已不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了(犹如亲子关系)。但是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的,继母(父)与继子女之间即形成了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 妇女在社会中的义务

3.1 遵守法律义务

妇女在社会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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