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权益保障法内容有哪些
妇女的权益保障法内容有哪些
一、妇女政治权利
1.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 妇女在政治上的特殊权益包括: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尊重妇女的社会地位,保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妇女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4)妇女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保护妇女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受任何侵犯。
二、妇女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权利
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其他文化方面的事项。
3.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有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变通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时,应当照顾少数民族妇女的利益。
5. 国家保障残疾妇女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妇女在家庭生活、工作、学习、医疗和社交等方面享有同健全妇女平等的权利。
6. 国家保障农村妇女的权利。农村在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过程中,应当为农村妇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护她们的合法利益。
7. 国家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帮助、扶持贫困妇女脱贫致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者侵犯贫困妇女的合法权益。
8.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保障妇女在退休、失业、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9.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措施。国家和社会为孤寡老人和孤儿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10.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其他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
三、妇女对子女的权利
1.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争议,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承担抚养责任。抚养人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子女提供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
3.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或者解除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4.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行使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 离婚后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时止;子女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育费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有正当理由的,一方无力支付的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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