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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06 11:37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保留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体现着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并列入或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的村落。

3. 传统村落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二、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1. 保护资金的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2. 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传统建筑修缮与保护;b)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c) 历史文化挖掘与研究;d)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完善;e) 其他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项目。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

1. 凡符合保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文化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当地文化旅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文化旅游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1.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要建立健全保护资金的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 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对保护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文化旅游厅(局)负责解释。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文化旅游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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